与传奇IP的另一场诉讼,恺英网络打了个胜仗 | 游法解读21期

  • 游戏日报
  • 2023年1月13日08时

文 |王俊林

编辑 |李国旗

不久前,恺英网络与株式会社传奇IP的又一场诉讼案一审结果公开。

该案原告为恺英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被告为株式会社传奇IP,起诉目标是“确认盛和网络授权腾讯视频播放《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著作权”。盛和网络发起诉讼的原因比较尴尬,因为株式会社传奇IP没有直接起诉他们侵权,而是一直给腾讯视频发侵权的律师函警告,以至于影响了《蓝月》电影的发行运营。


在游戏行业中,因抄袭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但该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双方产生争议的作品不属于同一领域,一个是网络电影作品一个是游戏作品。

从最终结果来看,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酌情判定株式会社传奇IP赔偿维权支出20万元。虽然诉求并未被全部满足,但对比此前另一起诉讼案,确是恺英网络赢了传奇IP。

该案的具体关键点有哪些,为什么法院会判定《蓝月》电影不侵权?我们邀请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俊林律师来解读具体判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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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王俊林律师


以下为具体解读:

网络电影是近几年在视频平台上新兴起的视频作品形式。

作为一部网络电影,《蓝月》已于2020年3月18日授权在腾讯视频独家上线。2020年3月17日,作为共同著作权人之一的株式会社传奇IP(由娱美德公司根据韩国商法分立设立的公司,以下称“传奇IP”)向腾讯公司发函,要求腾讯公司停止上映恺英公司的《蓝月》电影,否则只能寻求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来阻止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该事件缘于传奇IP发现一篇关于恺英公司将于2020年3月18日在QQ直播平台独家发行《蓝月》电影的宣传文案,传奇IP认为恺英公司从传奇IP所获关于官方知识产权的授权已于2017年1月12日终止,恺英公司的《蓝月传奇》游戏侵犯其知识产权。

还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是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盛和公司”)作为原告方率先提起的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原告方并非发函方传奇IP。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传奇IP未撤回警告,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使其与盛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客观上使得盛和公司处于不安境地,并产生合理的诉讼顾虑,盛和公司所主张的合法利益受到相应损害的可能。因此,盛和公司提起了本案诉讼。

对于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人不仅可以阻却他人对作品的改编行为,还可以阻却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改编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而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传奇IP主张《热血传奇》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的基本表达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其权利边界应以“画面”评价为中心,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视觉效果。

《热血传奇》游戏较之《蓝月》电影为在先创作的视听作品,判断《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其前提是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存在,关键在于涉案电影是否使用游戏相关独创性内容,是否落入改编权的保护范畴,即《蓝月》电影的连续动态画面是否与《热血传奇》动画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然而,游戏产品与影视作品在画面表达上存在明显差异,《热血传奇》是2D俯视角,《蓝月》是电影真人演出,在特定内容的表达上,排除属于思想层面、公有领域等内容后,二者或无法达到实质性相似或相同的程度,或虽有个别内容存在相似但并非涉案游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属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和重要程度也较低。

本案一审判决书载明,传奇IP在对有关证据质证时提及,《热血传奇》游戏玩家在观看《蓝月》电影后给予差评等。从观众通过电影弹幕方式表达个人观点来看,不乏游戏玩家因先入为主的立场导致所谓的感官和体验上的共性并引发讨论,除此之外,部分弹幕讨论还反映剧情走向、技能使用及释放效果上的区别等,两部作品被联想到一起确属事实,但不能仅以此就认定两部作品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

退一步而言,即使《蓝月》电影参考吸收《热血传奇》游戏中的主题、情感、构思等归结于思想层面的基础上再进行独创性表达,仅就视听作品而言,该具体表达也脱离于或不同于被借鉴作品,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因此,《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基于此,盛和公司作为电影著作权人,对该电影上所做的后续利用,系其有权行使的权利,不侵害游戏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本案为一审判决,鉴于该案可能发生二审程序,就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可能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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